深圳房产律师|二手房交易遇一方违约时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2-16 09:42:31   浏览量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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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当违约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时,诉至法院会如何处理呢?违约方是不是只要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深圳立帮律师团为你讲解。

 

以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举例说明。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时需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卖方想解除合同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通常情况下,卖方违约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深圳立帮律师团,立足深圳及香港,提供多元化高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实务及交叉领域风险防范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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