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帮案例:深圳立帮律师团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伤者吴某构成8级伤残,经与肇事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吴某获得30万元左右交通事故赔偿款。但在本次事故发生前不久,吴某与其妻子赵某因感情不和以起诉离婚,现赵某主张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吴某的妻子不得提出分割伤残赔偿金。
那么,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另外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下的其它财产可以算个人财产,比如以上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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