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国,出借方为了实现债权而起诉借贷方,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保全费、律师费,因而一般会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对于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是否支持呢?
深圳立帮律师团指出,根据最高院的裁判规则 (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答复: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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