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寄收快递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递过程中,经常发生快递丢失的烦心事,寄收件人遇快递丢失找快递公司索赔时,往往赔偿金额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能大相径庭,索赔困难,从而产生纠纷。如果快递丢了,该如何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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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行业实施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对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时,应如何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呢?深圳立帮律师团做出以下法律分析:
1、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实际形成的是运输合同,消费者为托运人,快递公司为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快递公司证明包裹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包裹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快递公司单方格式条款约定无效。民事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损害赔偿的承担,快递合同表面看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似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但快递合同比较特殊,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印制的快递单是事先印刷好的属于格式合同,因此快递合同中赔偿限额的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温馨提示:人们在寄送快递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仔细阅读快递单正、背面中的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并根据运单填写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进行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时刻关注快递的物流情况,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企业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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